包头市第六医院的历史介绍

2005年12月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了包头市第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由包头市第六医院精神科专家组成,是包头市唯一一家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各类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规定: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被控和收容劳教等人员如经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病人,其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和其它各种民事行为能力)被确定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就意味着他们对其行为可以部分或完全不负责任;而刑事、民事和交通案件中的受害人如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则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并根据其精神、智能损伤程度定出相应的补偿级别;另外对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其它民事行为能力(如监护能力、作证能力、遗产继承能力等)则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包头市第六医院司法鉴定所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应用精神病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做出鉴定结论,为委托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医院业务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临床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我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包头市第六医院全体职工正以严谨、团结、拼搏、务实、进取的精神,良好的医德医风,一流的服务技术,全心全意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