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条件:
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离异再婚生育之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 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时限:
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离异再婚生育之需提供的材料:
①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姓名、生育时间、孩次的证明)。
(7)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再婚生育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张。
(5)夫妻丧偶一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于何种病、死亡时间的证明)。
(6)夫妻丧偶一方身边留有两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要分别写明两个孩子的姓名、出生时间)。
(7)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8)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张。
(5)再婚前夫妻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再婚前夫妻另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7)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女方或男方的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确认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此,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同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