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规定工会与什么应当建立协商制度

《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大问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七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