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交战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收到哪些限制

国际法中交战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以下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核武器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它的主要内容是: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或攻击;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况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此外对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的禁止还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攻击或炮击不设防的城镇、乡村或住宅;对于宗教、技艺、学术及慈善事业之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及病伤者收容所等,在当时不供军事上使用者,必须尽力保全。不得攻击医院和安全地带,并在战时可以设立中立化地带。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所谓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崖石圈、地下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包括使用某种方法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海啸,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等。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所谓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或行为,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以此造成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的行为。

5.海战和空战中的某些特别规则。

空战规则主要有:空中轰炸只能针对军事部队、军事工程;要避免轰炸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碑、医院船、医院及收容伤病员的其他场所。不得攻击民航客机.

海战规则主要是针对商船的:战争状态下,敌国的商船一般地可以成为被拿捕对象,但下列情况下除外:①在敌对行动开始时停泊于敌国港口的交战国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期限自由离去,并随带通行证直接开往其目的地港或指定的其他港口。此规定也适用于在战争开始之前已离开最后出发港的,并在不知道战争已开始的情况下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商船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未能在前所指的期限内离开敌国港口,或未获得驶离许可证明,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只能在战后归还的条件下无偿扣留,或有偿征用之。②对在海上相遇的于战争开始前就已离开最后出发港并对战争毫无所知的敌国商船不得没收,只能在战后予以归还的条件下才能无偿扣留,或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征用或击毁。在征用或击毁的情况下必须对船上人员的安全和船舶文件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此类船舶经抵达本国港口或中立国港口后,这种临时的地位即告丧失。③上述情况所及的船上的敌货具有与船舶相似的地位,一般可连同商船一起或单独地予以扣留并在战后无偿归还,或予以有偿征用。

不过总的来说,这些战争规则被遵守的情况很少,都到了战争状态了,到了亡国的关头,谁还管你这些,凡是能打击到敌方的方法都会被用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