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土地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

国家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条 特区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土地和矿藏、水流、山林等自然资源,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市政府申请,有偿取得规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四条 地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第五条 市政府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市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国家、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七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以下简称用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收入,作为特区土地开发基金,由市政府管理,用于土地的开发、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开发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章 土地的有偿使用第八条 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垄断经营,统一进行有偿出让。第九条 市政府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公开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市国土局中受让人付清用地价款后,应即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第十一条 通过协议、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逾期付款的,应缴滞纳金。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计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10%的定金。

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付清用地价款;逾期不付清的,市国土局可解除其土地使用合同,已付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市政府规定每年向市国土局缴付土地使用费。第十四条 受计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经批准后,受让人应按市国土局的规定补足用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补充合同,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的用地价款,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第十六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必须办理续用手续。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受让人连续两年不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投资建设时,有权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情况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前,用地单位、个人同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局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抵押。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5%。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当事人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市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标准,由市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履行原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比义务。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市国土局可按其转让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转让经减免用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