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找法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三、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