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于什么时候修订

《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修订信息: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施行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版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