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是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可以明确的是我们国家关于行政处罚,通常情况下都是事后来进行缴纳的。当然也有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可以在当场进行处罚。比如说当场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当然是可以的,还有就是日后难以执行的。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