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为什么废除了
法律分析:
废除原因如下: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 显失公平。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