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邮电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邮电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邮电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部门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部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 部办公厅设立文秘部门,各司局应当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公文处理等有关专业知识。第五条 部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或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七条 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邮电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全国通信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业务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标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发文机关名称用大字套红居中标印在公文首页上端,上报的公文,标印在公文首页中上位置。除“部发文”、“厅发文”和“部联合发文”在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外,其他发文机关后面一律不加“文件”二字。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和去向。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位置标印,序号标印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印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秘密等级下方位置。
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邮电部文件按“邮部”、“部函”、“厅发”编代字,邮电部司局发文由各司局负责编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标印在发文机关名称以下、横线之上的居中位置。函件的发文字号标印在横线的右下方、标题之上。其中年份用公元全称,并用方括号括入,年份及序号均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或经会签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注明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平行标印在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居左,签发人姓名居右,两者之间应有适当间距。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的排列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先写介词“关于”,再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最后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批转、转发公文,标题应避免使用重复用语和相同的公文种类。标题字数一般以不超过40字为宜。
标题标印在横线以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人名、地名、词组不能分隔成二行;三行标题一般按长、短、短的顺序排列。
(七)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按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的顺序排列。省一级行政区的排列,一律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些不便在主送栏内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应将主送机关标注在公文末页。
主送机关的标印位置在正文之上,靠左侧顶格排列。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题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正文应标印在主送机关之下的位置,每一段落的首行开始一律空二个汉字,回行时顶格排列。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注明附件名称;附件为两个以上的,还应标明顺序号。
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其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相一致。
印章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上方,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
(十一)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在正文以下的偏右位置,应使用汉字完整标印年月日。如正文结束后,成文时间需另加一页时,应在该页的左上方标印“(此页无正文)”。
(十二)附注为选择项目,主要用于标注在公文中不便标注的事项。如:需要解释的名词术语或公文的传达使用方法等。
附注应标印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的位置,附注内容应用括号括入。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标印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应顶格,每个词组之间空一个汉字位置,中间无标点符号。
(十四)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应标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单位名称的排列顺序按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最后标注部内单位名称,并在前面注明“部内:”。
抄送机关标印在主题词之下的位置,用两条等宽的平行线作为界线;界线下将“抄送”顶格排列,二字之间空一个汉字;机关名称移行时与上一行机关名称对齐排列;标印部内单位名称时,应另行。
(十五)公文的印发机关和时间位于公文末页的页码上端。邮电部文件的印发机关一律标印“邮电部办公厅”,印发时间应标印打字时间。标印时印发机关名称居左,印发时间居右,行首和行尾均应顶格排列。该项目上下用两条等宽平行线作为界限。
(十六)公文标印字体字号的选用
1.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使用黑变体字或老初号宋体字;联合行文使用小初号宋体字。
2.公文大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字,小标题使用三号宋体字。
3.秘密等级、缓急时限或其它重点字句使用三号黑体字;主题词使用三号宋体字。
4.一般公文正文、发文字号、主送、抄送机关、附件名称、成文时间、附注、印发机关和时间等,上报文使用三号仿宋体字;下发文使用三号或四号仿宋体字。
(十七)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