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见证人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有:1、任何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精神缺陷或年轻,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证;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不可替代;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