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否有效?
对这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作了规定,即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切合实际地落实这一政策,维护好这一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等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第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第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便于监督、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其次,由于土地承包涉及党在农村的政策,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还应当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除这一情况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违背上述规定的内容,该内容无效,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保护。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在承包合同的若干条款中,有部分内容违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收回、调整土地的规定,那么只是该部分款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