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 公证 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最高法院明确将公正与效率作为法院工作的两大主题,这是对法院过去工作深刻反思的必然结果,也是对新世纪法院工作价值与目标的准确定位;这既是对全国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要求,又是向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做出的庄重承诺。我们要深刻认识这一命题的伟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增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在200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强化政法干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严格规范政法行为,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等重要关系,满腔热情维护人民权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当前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因素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相关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影响公正与效率的因素
目前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因素很多,有的来自法院外部环境,法院面临的执法环境还不尽人意,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有的存在于法院自身,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的改革还不够完善,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机关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法院独立审判
由于受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治体制的影响,法院的宪法地位没有真正落实,法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党政机关领导的正确认识。加之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控制管理,上级法院只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由于人、财、物受地方控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端人碗、受人管”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很难抛开地方利益,这样就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有些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法治观念不强,存在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把法院当作其一下属部门看待,要求法院千方百计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当法院的做法不合其意时,便百般刁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案件的审理。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甚至公然以不拨工资款相威胁,强令法院做出于法相悖的裁判和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超脱地做到独立审判,以致于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干扰审判
社会关系网对法院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干扰尤为严重,近些年来打官司找关系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甚至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都找熟人拉关系,尤其是无理的一方,更是千方百计,利用各种复杂、微妙的人际关系向法官施加影响和压力。一些意志薄弱,自律意识淡泊,顶不住诱惑,不讲办案原则的法官难免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以致于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完善
诉讼周期过长,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效率的重要原因。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繁简分流操作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是否采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基本上是由立案庭分管排期开庭的法官凭主观判断自己决定的,致使许多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了普通程序。还有些审判人员一怕独立承担责任,二怕超审限,只要案件有点难度,就宁愿采用普通程序而放弃简易程序。还有个别法官在三个月内结不了案时,为了不超审限,就想方设法又转为普通程序,致使一些本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人为地延长了审理期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这样做不仅加大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大的诉累。
(四)诉讼程序过于繁琐
诉讼程序直观地制约着诉讼主体的诉讼活动,诉讼程序的繁简则决定着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多少。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争议事项特定的情况下,繁琐的诉讼程序要求诉讼主体可能多的诉讼行为,从而加大了诉讼成本。简便的诉讼程序则将主体行为限定在满足达到诉讼目的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内,从而减少了诉讼投入。由于我国现行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适用范围过窄,在审判中已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使大量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未能突出一个“简”字。大多数审判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习惯于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操作,不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未能体现出简易程序所特有的简便易行、高效快捷的优势。各种繁琐的不必要的环节和步骤,使法官感到疲惫,使当事人感到厌诉。从而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加重,降低了诉讼效率。
(五)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
近些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方式有所变化。特别是随着有关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出台,人民法院主动介入证据收集的职能作用逐渐弱化,而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要求则不断提高。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更新相对滞后,大量当事人仍认为案件到了法院后就进了保险箱,以后的事由法院负责。落后的观念,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突出表现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不足、证据保存意识差、举证能力弱,进而造成当事人普遍认为打官司取证难、举证难、诉讼难的局面。案件审理完后,加之法官对判后答疑工作不细,法律释明不深,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很多人又选择了上诉,申诉。在诉讼无望的情况下,又选择了相对简单的上访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滥用其权利,随时提出新证据来拖延诉讼,有的在一审中故意不及时举证,造成二审改判,或者在二审中也不举证,造成再审。循环往复,使当事人在几级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耗费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
二、实现公正与效率,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理念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之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④]要以宋鱼水、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难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了。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一是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业务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二是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三是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者观摩庭审,不仅可以相互学习法官之间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适用,还可以从中总结经验和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四是以公正效率为目的,建立审判业绩评估体系。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判质量与效率状况,发挥指标体系对法官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符合审判工作必须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选择一些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指数,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整体把握和评价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建立法官审判业绩评估提供较为客观的数据,与岗位目标管理及法官考评管理综合进行考核。把法官的审判业绩考核作为检查、督促审判工作的标准和评价、考核法官的基本尺度,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提高。[⑤]总之,一位法官不仅要具备能够“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的美德,而且还应具有行动迅捷、遵守诉讼时效、力争高效的司法理念。法官只有迅速行动,才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各种司法职责,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与此同时,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对法院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和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在庭审方式上,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两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道理讲明在法庭,调解和裁判公开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⑥]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简”上下工夫,在“易”上做文章,[⑦]在“快”上求实效。要树立“速裁”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完善“速裁”机制,依法有效地运用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将证据清楚、请求单一、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速裁”机制审理。适用“速裁”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审判程序,方便了当事人打官司,用最简便的方式、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成本,解决当事人的纷争。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体现简易程序所特有的简便易行、高效快捷的优势。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1、坚持诉权自愿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意,可以缩短案件流程的期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意味着司法不公,对那些可由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法院不必加以干涉。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在送达起诉状时,应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速行审理的,可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将开庭的时间提前到答辩期间内,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5日答辩期的,可一次送达两份传票,一份是答辩期的调查传票,用于庭前证据交换,陈述事实、进行庭前调解;一份是答辩期满后的开庭传票。2、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诉状副本时,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同意调解的案件,由专门从事速裁庭的调解法官进行。调解时,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灵活掌握时间和地点。可以引导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也可以由法官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实现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的目的。3、简化庭审程序。一是在立案和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将格式化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一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又减少了法庭上指导诉讼所占用的时间。二是在法庭调查中,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对相互承认的事实不举证、不质证。三是在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对法律适用无意见的不辩论,直接进入当庭调解或判决。四是在法庭记录重点记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认诺、自认、和解和舍弃等意见,其他从简。五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不受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程序的限制。4、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提高当庭送达率。从审判实践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当庭宣判的,大大提高了效率。但因败诉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已获知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在法定期间内拒绝领取或拒收裁判文书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反复通知和送达所带来的大量的无效劳动,造成了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要求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十分必要,但要做到当庭打印、送达裁判文书,必须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省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法理分析,重点放在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上,并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节约法院和当事人的时间。特殊情况需定期领取判决书的,应告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以及上诉期限的起止时间。
(五)注重调解功能,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过:调解是更高、更艺术的审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每位法官要树立调解息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优势作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艺术,根据个案不同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确保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调解需做耐心细致、甚至反复的思想工作,调解的案子一般不会引起申诉、上诉、再审或涉诉上访。调解是最有效的审判方式,既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增进当事人和谐,消除对抗情绪,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利于执行。注重调解功能,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将调解率纳入目标考核,鼓励、引导法官最大限度地调解结案,使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管辖区域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的联系,加强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和指导,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将会导致腐败。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主要还是要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要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并要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法官队伍的廉洁自律。同时还要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
在外部监督方面,法院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二是主动开门纳谏,以座谈、案件回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上门征求辖区党委和职工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法官违法违纪专门投诉电话和设立投诉箱,立案时给双方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中,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院自身努力外,还需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实现公正与效率,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是重要保证。大力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各党派及个人都要奉行法律至高无上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都不可能享有法外特权,真正树立起法律应有的权威。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效率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