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以便采取控制措施,预防职业病发生。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指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它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检测评估,可以明确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振动等。在检测评估时,应当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和控制。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评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他们会采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方法,对工作场所中的空气、水、土壤、生物样本等进行检测,获取相关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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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工作场所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