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

法律分析:(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