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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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现在大大小小的网贷平台有很多。近一年也有很多不正规的平台跑路,这让人们在投资的时候会有一些担忧,2018年有哪些网贷平台是比较靠谱的?最可靠的网贷平台有哪些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正文:
网上最好的网贷平台
根据我的经验来看,2018年10个最可靠的网贷平台是以下十个!
1、宜人贷。宜人贷是一家中国领先的金融科技平台,由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宜人贷通过科技驱动金融创新,为中国优质城市白领人群提供高效、便捷、个性化的信用借款咨询服务;通过“宜人财富”为大众富裕人群提供安全、专业的在线财富管理服务。
2、陆金所。陆金所,全称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平安集团旗下成员,2011年9月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8.37亿元,位于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陆家嘴。
3、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人人贷”),成立于2010年,是人人友信旗下专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作为中国最早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之一,人人贷平台致力为高成长人群提供专业的线上信贷及出借撮合服务。
4、微贷网。微贷网于2011年7月8日上线运营。作为国内“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先行者,微贷网打造了车贷垂直市场的标准化发展模式,为中小微企业与个人用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5、拍拍贷。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公司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是一家网络信息借贷平台。
6、点融网。点融网(现已正式更名为点融)是一家互联网借贷信息服务中介公司,为中国市场提供创新的金融技术解决方案,并专注于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2012年由LendingClub的联合创始人、前技术总裁苏海德(SoulHtite)与上海律师、私募基金合伙人郭宇航***同创立,总部位于上海黄浦区。
7、团贷网。团贷网成立于2011年,并于2012年正式上线运营,是一家专注于帮扶小微企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目前,团贷网的运营主体为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优质服务。
8、投哪网。投哪网于2013年正式上线,是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由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专注于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位居行业领先地位。
9、宜贷网。宜贷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于2014年获得软银中国资本(SBCVC)注资,平台坚持透明、专业、有温度的运营方针,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10、有利网。有利网平台运营主体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利网”),成立于2012年5月31日,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人民币5,000万元。
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
1、希财贷款APP是一个可以推荐贷款口子的手机贷款APP。不论是上班族、个体户,还是无固定职业者,都可以从希财贷款APP找到审核容易过的口子,通常在当天就可以拿到借款。
2、对于芝麻分比较高的朋友来说,花薪是审核容易过的贷款APP。花薪的贷款额度能够达到3000元,期限不可以超过30天,也不能少于7天。比较庆幸的是,花薪不查征信,也不上征信。
3、对于有信用卡的朋友来说,好人好信是个审核容易过的手机贷款APP,额度能够达到10000元,期限一般为30天,无需抵押担保,当日即可下款。与品值相同的是,好人好信也会查征信、上征信。
4、钱站也是审核容易过的贷款APP,在信贷行业里有很大的名气。不过,钱站只为信用良好的人群提供贷款。该口子可贷额度在1000-100000元之间,期限在3-36个月之间月利率不超过0.95%。
如果你自己要开始投资网贷的话,你首先要学会自己考察、判断一家网贷平台是否可靠。最后要强调的就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网贷中介到底是怎样运作的?
简单的讲,网贷中介就和信贷员是一样的工作,就是帮助客户下款,拿到佣金,不同的事情是信贷员是给自己所在的公司打工,吃着公司给的一个月八千到一万二的工资。而网贷中介是自己做,自己的收入可以自由的支配。
这个行业的运作十分简单,两个人就可以开展业务,而且启动资金的话四五千的样子就可以,在租个房间,印发好小广告之类类宣页,不要吝啬宣传,后期的客户会自动找上门来找你做相关的贷款业务,你只要会吹牛,不管什么样子,你在朋友圈就可以发一些诱导性的信息,但是你自己需要清楚,什么样子的人可以申请什么样子的口子。
比较高端一点的,有脑子的就开始走现在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一些有能力的人就专门搭建了一个交给别人怎么进行信用卡提额,怎么申请,不同资质的人给他推荐什么样子的口子。建立一个网站,每天花十几二十分钟分享几个口子,有人申请,你就是赚钱的。
网贷属性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