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购房和安置房的区别
回购房和安置房的区别主要在于房产性质不同。回购房是指房产商在楼盘销售时,承诺按一定的收益率给予购房者回报,实际上是商品房的一种。而安置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而且还存在内销的安置房,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在购买安置房时一定要意识到房产证对于房屋的重要性,有的安置房土地归国家所有,则可以办产权证,而集资修建的安置房土地则无法办理产权证。有产权证的安置房买卖才合法,如果没有产权证则为小产权房,购房者也就没有房产证,一旦房主反悔,购房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政府回购房买卖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回购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双方身份信息、买卖房屋的情况、买卖费用问题、回购协议、违约责任、保证条款、补充协议以及期限等问题。一定要提前做单独的回购房屋价格评估。 一般情况下以下五种情况可以回购: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如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发生重大自然或人为灾害时,由政府组织科学论证,确定是否由政府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