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和国际私法中的分割论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在国际私法中,分割方法来自法文“Depeccge”,在英文中又有用“depecage”、“pickingand choosing”或“splitting”指代之。分割方法在理论上又称为“分割论”,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就曾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方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住所地法。后来这一理论扩展至国际非合同法律关系中,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在美国冲突法中,其基本含义是“一个案件中的不同的争讼问题适用不同州的法”。分割方法的产生和适用是建立在对复杂案件中的多个争讼问题逐个进行分析(issue-by-issue/issue-specific analysis)的思路和方法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分析思路乃是对法律适用之合理性追求的方法论体现。将一个案件中的多个争讼问题分开来,分别单独适用冲突规则,会产生如下几种结果:第一,均指向同一国家的实体法;第二,指向不同国家的实体法;第三,指向国家实体法和统一实体法。第一种结果只是一国的不同法律规范间的复合适用,与“整体论”之结果并无差异;第二种和第三种结果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复合准据法”的适用,由于关涉不同国家法律观念和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统一实体法之国内适用问题,才使问题之特殊性凸显,成为人们竞相讨论之原因。笔者认为,具有问题特殊性的分割现象的含义应当是:一个案件中的不同的争讼问题适用不同法域的法或统一实体法。本文所探讨的分割方法亦以此概念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