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提高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引导、鼓励、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说脏话;
(二)邻里和睦,不倚强凌弱,不搬弄是非;
(三)在公***场所不大声喧哗,不打赤膊;
(四)进行集会、经营、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音响设备,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公***交通工具等公***场所内控制电子设备音量;
(六)使用公***设施、参加公***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人员,不插队、抢座、霸座;
(七)搭乘公***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八)爱护公***财物,不得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设施;
(九)不得高空抛掷物品;
(十)文明经营,不喊站揽客,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一)携带犬只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牵引犬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候车室、餐馆、宾馆、商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维护公***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乱倒垃圾、废水,不随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吐槟榔渣、吐甘蔗渣,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维护公***厕所卫生;
(四)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设施或者树木上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张挂;
(六)爱护花草树木,不采花折枝,不踩踏绿化带、草坪,不在公***区域圈地种菜;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餐饮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违规排放油烟;
(十)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
(十一)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不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
(十三)其他维护公***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车辆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违规变道或者掉头;
(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规定使用车灯、喇叭,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
(五)车辆不得违规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得违规拒载乘客;
(六)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不在车道内拦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招揽生意;
(九)不得以摆放物品、私装地锁等方式妨碍公用停车位使用;
(十)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