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法律漏洞犯罪的例子

突然想起知乎大佬们最常用的一句话:先问是不是

所谓的保护未成年犯罪的真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不是,是《刑法》啊,同学们。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瞎特么分析分析:

不满十四周岁,基本不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罪大恶极人神***愤型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不论犯罪类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PS:不满十八周岁及怀孕的孕妇,不执行死刑。

所以,保护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就不是人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明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这锅真不是人家的,不要瞎甩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屡让人垢病的第五十四条,五十四条和刑法第十七条,手拉手,保护了一众坏孩子。但是坏孩子也分两种,一种是他没有行为辩别能力,就是他不知道自己做这件事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因其无知而无畏,那么我觉得这就跟神经病人一样,该咋咋吧。

还有一种是他知道这是恶,知道自己做这件事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也就是说,他有清晰的行为辩识能力,那么这一种就不应该被保护。因为如果不对他进行制裁,他以后很可能会继续为之,这就是反社会人格啊···,靠他爹妈领回去教育啥的,应该是不太管用了,监禁才是唯一的出路。

但是这种事情在举证上简直难上加难,反正我是想不到好的解决方法。

社会在飞速发展,必然会淘汰一些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必然需要增补新的条款···,相信政府相信党不可能纵容这些未成年人渣继续无知无畏为所欲为。

以上,就酱。

我的大葱呢,我的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