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J)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3)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方式进行创收,并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