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是()年颁布的。

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前版本为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电子签名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和民事活动当中,例如银行业务、合同、文件、单证等文书签署。

2002年5月,《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但随着经济酌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韭万无一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