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为什么不能变更举办者

依法可以变更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是经过了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就可以变更。

从前述规定中亦可看出,现行法律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一事的规定是一视同仁的,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幼儿园还是高校,均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从上述规定至少可以得知以下三点: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可以变更;

2.民办学校在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

3.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变更时可以约定变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