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女子的法律制度
国家如何监管草民婚姻?
婚姻,是修成正果,还是爱情坟墓?每个人的想像或有不同。但回顾争取婚姻平权的历程,常有人问:「为何要劳师动众争那一张纸?」婚姻只是一纸证书吗?究竟还代表了哪些意义?「研之有物」专访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刘欣宁助研究员,她专研秦汉两代的简牍文书,在两千年前的竹简文献中,记载不少犹如玫瑰瞳铃眼般的奇情案件,也描绘出千百年来婚姻的重重面貌。
「那是一个规范制度还没完全定型的时期,社会有一种质朴的活力。」刘欣宁从婚姻规范、继承制度,观察秦汉基层社会的家庭与婚姻生活,说起话来轻声细柔的她,这么描述两千年前的时代氛围。 研之有物。 身高六尺是成年对现代人来说,结婚说难不难,但还是有些基本门槛。今年法务部提出修正草案,男女得年满 18 岁才能登记结婚,民法、刑法的成年规定也统一为 18 岁。成年责任、结婚权利,同步降临。
有趣的是,秦汉时代的「转大人」标准,看的却不是年龄大小,而是身高!
睡虎地秦律中,不论男女都以「身高六尺」为界线,判断会不会被官府问罪。现代刑法 14 岁以下免除刑罚、14 至 18 岁减轻刑责,秦代同样也有两个标准。男子六尺五寸(150.2 公分)、女子六尺二寸(143.2 公分)才算成年;男女未满六尺(138.6 公分)免除刑责;介在六尺至六尺二寸、五寸之间,应可以减轻刑责。
难道长不高就无法独立?哈比不必绝望,另一个提早成年的捷径:结婚!成年标准与结婚分离,只要结婚就被视为独立。
在现代,有个离谱的例子是夫妻闹离婚,结果一到户政事务所,才发现当时根本没去登记。这种「仪式婚」与「登记婚」的困扰,不只现代有。
当时最标准的正式婚姻,订婚时双方立下如同婚书的「参辨券」,结婚时由乡官见证。举行公开仪式、并到官府登记,那就万无一失,保证两人绝对是正宫。但是,由于官府鼓励却没有强制登记,婚姻认定仍以仪式为主,类似中国台湾过去的仪式婚,因此也曾发生婚姻成立与否的争端。
奉行不婚主义的现代人或许会潇洒地说:结婚,不过就是一张纸嘛。还真不是,秦汉简牍有这么一个案件:主角是一名奴婢「婉」,因早年被好心的大夫收留,养在家里成了御婢,还为大夫生了小孩。秦汉法律允许一夫多妻,正妻、侧妻都受到法律保障;但婢女就比较模糊暧昧。
由于大夫和「婉」没有登记成婚,仅解除她的奴隶身份。因此大夫死后,家仆「识」与寡妇「婉」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这时,婉是不是合法的妻子就成了法律争点,决定她能否获得法律保障。所以,结婚真的不是一张证书而已,还关系到很多重要的权益啊。
无婚相合皆为奸关于婚姻的权益保护,「通奸除罪化」可说是近期热烧议题,这涉及法律如何介入、规范私人婚姻,是否需要用刑法来惩罚感情不忠者。在秦汉简牍中,对出轨也有相关禁令,而且当时的通奸定义更严厉。
除了明媒正娶的配偶,婚前、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通通不合法。人夫或 *** 外遇、未婚情侣的私情,皆被列入「奸罪」(当时以「奸」代表男女私情,「奸」主要指一般犯罪)!
在今日,抓奸很难罪证确凿,缺乏摄录设备的古代就更加不容易。有一对男女受刑人在官府服劳役,日久生情,便开始私会偷情。不知是不是劳役表现不佳,让官吏起了疑心,竟然化身「古代狗仔队」长期跟监追踪,终于将两人逮捕论罪。
如此近在眼前的私情,都需要大费周章追查,一般百姓家的 *** ,不告不理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寡妇偷人罪可赦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下,婚姻双方不能出轨。若其中一方过世呢?对现代人而言,这自然等同婚姻消灭。但,如果当事人是在丧事期间有染呢?别怀疑,秦汉简牍还真的记载一则大踩线的奇情故事。
案情是一位寡妇在丈夫丧期与别的男人通奸,而且在亡夫的棺木之后!婆婆知道后怒不可遏,愤而向官府告发。问题来了!律法中并没有针对寡妇的特殊规范,但这等玫瑰瞳铃眼编剧都要认输的猎奇案情,对时人而言,只以一般通奸罪论处又太轻轻放过,只好想法子把法律「扩大解释」。
官吏努力找出一条律令:罪名是类「不孝」,以次于死刑的重罪论处。当时如果不孝顺父母,定罪后会遭处死。夫为妻之主,次于亲子关系,寡妇在丧期没有流露悲哀之情,做出不敬之事,当判次于死刑的「终身劳役」。
但此时,却有人独排众议!一位官吏眉头一皱,深觉此事万万不可。
他的论证如下:妻子在丈夫生前通奸,法律规定处以较次一级的劳役惩罚;本案妻子在丈夫死后与他人通奸,则要处最重的终身劳役。死后通奸竟然比生前通奸罚得更重,实在太不合理。这番有理有据的主张,立刻让众人犹如醍醐灌顶、频频称是啊。
这则案件也显露出秦汉法律的核心特色,相较于唐律高举道德伦常,秦汉律法更重视制度化规范。
刑罚不只是审度行为适当与否,还需考量「法律的系统性」,是否合乎系统内在逻辑。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衡量整体的比例原则。
反之,这名寡妇若不幸生在唐宋以后,很可能被冠上儒家道德之罪,结局恐怕便不只如此。
比起后世,秦汉初期女性受到的束缚比较少,自由度更大。夫妻财产分开登记,离婚后可以取回嫁妆。女子可签契约、买卖,承租店铺做生意,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小资女也有机会变身女富豪。例如,影视喜欢取材的秦代「企业家」巴清。Wikipedia,电视剧《巴清传奇》海报,唐德影视。 折翼鸳鸯不敌律自古以来,婚姻作为不同家族、人群的势力结合,涉及统治者最关切的政治利益。因此,透过不同时代的婚姻禁令,也能发现背后潜藏的社会文化。
比如,汉代初期实行「郡县、封建双轨制」,中央划定部分行政区,直接掌管这些郡县;同时,也分封土地给功臣贵戚建立小王国。由诸侯控制的领地,在汉帝国内保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央和地方之间隐隐呈现某种对抗关系。
因此,汉代中央 *** 基于人力考量,便禁止其它封国男子娶走户籍在汉帝国直辖下的女子。但感情的事,哪里是一纸禁令能束缚的呢?在汉朝所属藩国──齐国,就发生了一桩不被祝福的爱情悲剧。
故事是这样的,齐国的官吏奉命带一名贵族女子南去首都长安落籍,两人在途中坠入爱河。到了长安交差覆命后,私订终身的小情人怎么舍得从此天涯相隔?官吏便企图让「南」女扮男装,蒙混出关一起逃回齐国。但苦命鸳鸯没有成功,出关时不幸被逮住,成为竹简上的判例。
这对无法相守的「古代罗密欧茱丽叶」,透露出当时政治势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暗示了婚姻不只是相爱的两人,还经常具有结盟的政治意涵。
在劳动力珍贵的时代,中央 *** 自然不愿意直辖臣民的人力,因结亲而外流到藩国。还好,这类禁令来自政治需求,当诸侯国势力逐步被瓦解后,禁婚限制也就慢慢宽松,也许能少拆散几对有情人。
简牍文书是古人书写在竹木片的纪录,但这些珍贵文献往往字迹潦草、模糊,很难辨认。2019 年中研院开发出简牍字典数位资料库,是研究者重要帮手。今年更与日本五大学研机构合作,蒐齐 150 万的字形,建置了东亚规模最大的「历史文字资料库统合检索系统」。研之有物(来源:历史文物陈列馆/中研院开放博物馆)。 「简牍研究的空间很大,但挑战也非常高!」简牍文书大多零散残断,没有前后文,很难想像研究者要如何破解拼凑。刘欣宁透露,简牍研究就像拼拼图,得不断尝试各种破译方法,例如把相似格式的简牍凑起来,观察比对脉络和规律,归纳出可能的解读方向。研之有物(来源: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中研院开放博物馆) 豪绅不可欺民女除了选边站的政治对抗,「不合格」的婚姻禁令还包括:商人与非商人家庭不能通婚,这来自于秦代重农抑商的延续,希望固定在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不要流失。入赘婚也不被允许, *** 希望成年男子自立户籍,不要依附在妻家。这两类婚姻基本上属于不鼓励,虽有惩罚,缴钱就可了事。
但另一项婚姻禁令可就相当「前卫」!
秦汉法律规定,官员和辖区内的女子***结连理是犯法的。而且不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性都被视同为「 *** 」。为什么呢?一方面是担心官员跟地方豪强联姻,形成一方势力,对中央 *** 造成麻烦。更重要的,防杜官员用权势威逼,让良家妇女含泪点头。这个律法概念类似现在的「权势性侵害」,掌握生杀定夺大权的地方公职、案件主审,都不可和辖区百姓、被告通婚。
这也意味,秦汉时代已注意到公***权力关系中的不对等,而且弱势者不需要举证,受到法律伞的全面性保护。
检视这些被排除的婚姻形式,背后往往潜藏了各种政治利益、文化禁忌。刘欣宁点出其中的关键意义:
婚姻经常成为一种手段, 用来管制国家不喜欢的社会状态。
直到今日,争取婚姻平权的过程中,也曾出现「国家不应该鼓励不能生育的结婚形式」等论调。古今对照,现代某些思维是否和古代婚姻管控的想法有些相似呢?
利害 相衡情无处除了禁止特定婚姻形式,秦代也透过监管私人婚姻,深入家家户户来控制百姓。自秦国商鞅变法,国家用「连坐法」强迫人民互相监视,达到统治效果──不想被别人连累,那就赶紧告发你的邻人、朋友,还有丈夫吧!
丈夫如果犯重罪被捕,妻小都要被罚为官婢,所以妻子一旦察觉不对,先告先免罪。但特别的是,妻子可以告发枕边人,儿子却不能举报父亲。
原来,当时认为父子血缘无法断绝割舍;夫妻则像契约关系,可以随时终止。这种观念相当超前,和现代相近。不过到了强调儒家伦理的后代,却是相反过来,妻子、儿女若告发家人,都会因为不守「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亲亲之道而被议处。
虽然秦汉 *** 鼓励人民相互举报,但也有一些规定,感觉还挺有人性的。当时驻守边塞的军士可以携带家眷,由国家配给全家粮食。太太跟着当兵的丈夫到边塞生活,一家人天涯海角,颇有一种同甘***苦的朴实浪漫感。
换句话说,秦汉早期看待夫妻关系的要件是同居,社会对家的定位,类似现代社会的「小家庭」,并不是后来的中国宗亲、大家族。
秦汉时代,边塞军士可以带着太太,有些家庭甚至还有父母、未成年的幼弟幼妹。现在还不清楚家眷是同住军营内,或落脚边疆沙漠,但当时对夫妻的认知是同住同居,不论丈夫当兵、受刑,太太都要***同生活。denis pan。 婚姻制度是特定时空的产物不论古今,草民的婚姻被法律所保障,但也同时受到监管控制。结婚证书绝对不只是一张纸,借由婚姻制度, *** 可以让一些人获得保障,或将另一些人隔绝在外。国家既强化特定推崇的价值,也排除忌惮不喜的类别。
但相较于唐律的道德化,在秦汉时期,法律目的以「编户齐民」为主,让官员精准掌握家户口数,按户征税、征兵、征徭役,方便管理。秦汉律令没有儒家化后的条条框框,也较少「婚姻家庭应符合圣人之言」的浓厚道德监管性,更接近庶民生活。
「尽管时空背景不同,但婚姻面对的种种情感冲突、现实争端,经常是跨越时代的。」历史文化的深入考察,让我们进一步看见,不同时代的人如何理解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今日,人们对改变婚姻形式的冲突、抗拒与对话,或许在两千年后,也会成为后世眼中一段值得研究的奇特历史呢。
爬梳出土简牍,遥望两千年前的律令,刘欣宁这么说:
所有观点思考,都受到特定时空背景的局限,包括现在的我们。保持开放性,尊重、接纳差异,或许就是历史教给我们的珍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