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辉的工作经历

1995年7月至2002年8月就职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02年8月至2009年12月,在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工作,历任副中队长、副大队长等职(其间曾在龙岗分局水径派出所任职副所长半年,抽调中纪委工作两年)。郭朝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多次立功受奖。在福田公安分局工作期间,曾参与侦办如“6.25”杀人案、“4.13”凶杀碎尸案等一大批重特大刑事案件;在经侦局工作期间,曾主办过“5.24”专案、三九集团赵新先等人涉嫌滥用职权案、大鹏证券徐卫国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特大假冒LV注册商标案等一大批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在中纪委工作期间,曾办理广东省原常务副省长刘维明违纪案、原河南省洛阳市委书记孙善武受贿案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郭朝辉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多年的公安一线工作经验,法律实务娴熟。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由于长期从事公安执法工作,郭朝辉对于刑案辩护有独到见解,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着在经侦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郭朝辉对于企业如何在经济交往中有效保护自身,如何防范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尤其是郭朝辉参与成立了全国公安系统第一个侦办知识产权犯罪中队(原经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侦办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如2004年度,其参与侦破的特大假冒LV注册商标案和假冒思科系统注册商标案,分别以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成绩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评为“2004年度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多年的侦办知识产权案件工作实践,使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了广泛的人脉资源,对企业保护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