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有哪些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数量众多,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性质的,既有普遍的,也有区域性的,根据条约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力的,一类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强制力的 任意性的惯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容易混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这两个词,国际习惯是国际惯例形成以后,通过广泛的实践而被认可与接受的,因此国际惯例并经过法律确念才能形成国际习惯。

具体到我国,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和我国缔结的条约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坚持将国际惯例视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体包括: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上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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