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条件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审理期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期限为一个月。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主管院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前款审限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限不得延长。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主管院长或主管领导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发出支付令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期限为十五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自行失效的期限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出公告的期限为三日,公示催告的期间为不得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期限为三日;没有人申报的,申请人申请后,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的期限为三日。
第三条 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2015年5月1日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自2015年5月1日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期限为四十五日。
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审查期限为三十日。
第四条 对立案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主管院长或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主管院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2015年5月1日起,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第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依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依据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审查的,期限为十五日。
刑事案件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移送至立案庭立案。
刑事案件判处罚金,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
第七条 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的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为六个月;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 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