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得以非法行为获利法律 。哪国哪个案例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也是法科学生入门必须要学的法理学常识,意思是利益的取得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违法行为不能获利。大凡法律谚语,都是蕴含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思想内涵,许多甚至成了具有自然法意义的不言自喻的公理,此句也不例外。既然是具有自然法意义的公理,当然就具有了自然法的精神,即公平和正义。对这句话再进行一番延伸解释,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预期的利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都要从法律之中找出理由;利益的取得,应当由法律做出评判。这里的利益,是指能被法律保护的部分;当获利者享有客观(也可以是违法)存在的好处时,法律是要追究获利者的责任的,至少是采取不保护的做法。
我们回到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结果中来,从加多宝经营王老吉品牌以来,王老吉的品牌价值已达到1080亿,成为“中国第一品牌。”而与此同时,从2000年至2011年,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56万元,而正是由于当年的行贿得来的无效合同,才导致广药集团失去了和加多宝公司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进行协商的机会,使自身蒙受巨大损失。仲裁结果正是对以上法理原则的最好实例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