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继承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我国历史上继承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一)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
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虽然各代略有差异,但大体上是一致的。由于夏代的史料缺乏,其继承制度无从考察。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其核心是身份继承。据史书记载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宗祧继承。所谓宗祧就是指家庭相传的世系,也就是后世所说的祖庙。宗祧继承是集祭祀、身份和财产于一体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指作为祖宗的后嗣,有继承祖宗的宗族身份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宗祧继承适用于所有等级的人,只是由于身份地位不同,其所继承的内容有所不同。
第二,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商朝最初采取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继承方式。但实行的结果,往往在王族内部引起争夺王位的斗争。为扭转这种局面,商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到商朝末年初步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继承方式,并用宗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到西周时,便形成了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按照这种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周王其他嫡子和庶子都被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周王而言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则为大宗,其国君位置也由嫡长子继承。卿、大夫和士之间的继承关系依此类推。在这种身份继承中,财产附随于身份而被继承。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她们根本没有被纳入继承人的行列,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二)战国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继承和财产权利继承两项内容。政治权利继承包括皇位继承、官职继承和爵位继承,其具体内容由于各代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1)皇位继承。秦朝采取立“太子”这种指定继承人的制度。秦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的君长,其继承人也是指定的,称为“后太子”。汉朝的皇位继承,基本上沿袭秦代。
(2)官职继承。秦朝采取立“葆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葆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弟范围内选定。汉朝时,这种继承制度已被废除。
(3)爵位继承。秦朝采用立“后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后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中指定。汉朝的爵位继承,采取嫡子继承制度。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叫做非正,一经查出便免其爵位。
战国秦汉各代,一般都实行诸子平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时期,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财产权利的继承,妇女都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从三国到宋元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认的继承制度,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宗祧继承、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方式。
(1)宗祧继承。原则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但由于各代情况不尽相同,其继承情况也略有差异。东汉末年的曹操,根据因战乱而导致人口死亡众多的现实,实行允许异姓亲属继承宗祧的制度。唐代律令则明确规定,宗祧继承权归嫡长子所有。
(2)爵位继承。改变了以前各代只允许亲生子继承封爵的制度,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养子及孙。唐朝时,更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并规定了处罚伪诈承袭行为的具体措施。
(3)财产继承。这一时期各代的法典,对财产继承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唐律》的规定比较具体,其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财产继承总的原则是诸子平分。《唐律·户令》规定:“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第二,确认了女子在特殊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唐文宗开成元年规定,男子死绝之家的财产可由其女子继承。第三,确认了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唐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这就是说,在死去的丈夫享有继承先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其守寡之妻妾可以代替丈夫继承应得份额之财产。
(四)明朝与清朝前期的继承制度
在宗祧继承方面,明清法律补充了《唐律》中关于立嫡的规定。《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可立同宗之子侄为继子,由其继承宗祧继承权。
在爵位继承方面,基本上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大致采用了《唐律》所规定的诸子均分财产的原则,只是补充了在特定情况下,妇女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明清法律都确认了养子及赘婿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只能分得其中的一部分财产。
从夏朝到清朝前期的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经济基础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其继承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都具有以家族为本位、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男女不平等的***同特点。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继承法,有关继承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中的户婚律之中。
(五)清朝后期与中华民国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作为民法典中一部内容而存在的。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典,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完成,其中包括继承编。关于继承制度,这部法典沿袭了封建社会旧律传统,否认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继承权,并强调嫡长子继承制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