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特点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最早是由孔子提出,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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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新中国成立后,因批判封建文化传统、封建法律思想, 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尤其是在六七十年代,亲属之间互相举报成一时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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