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战略,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规范发展提供服务。第八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公***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开拓等,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开发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化水平,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撮合以及征信、信用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基金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