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尽什么样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除了一般公民都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遵守宪法法律、依法纳税等义务以外,还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未成年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属于伦理层面上的:在家里,听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导,帮助家人做力所能及之事;在学校,尊敬老师,努力学习;在社会,有礼貌,遵守公***秩序..... 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解决。但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上述有些情况中,其所负义务已具有法律意义,如应当遵守公***秩序。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链接:/link?url=XAVYtFv6ImKrwagbSldYhDLiRUl9Pw2W2SGFRXry2BeIietJDVmXAEmayJ9nwl7OdKXnGquenq0BsYTkMkKV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