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什么情况下可以留置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员有可能逃跑、自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等情形时,可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

一、行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延长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查和调查哪个严重

一般来说,审查比调查更加严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是被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的,说明当事人还只是被怀疑,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没有违法行为的,会终止调查,调查完结后,发现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的,会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提起公诉。因此,审查比调查更加严重,当事人被审查的,说明已经掌握犯罪事实了,有可能被判处刑事处罚。

三、第二次留置需要通报家属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中并没有规定延长留置必须通知家属。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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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