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