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是怎样的?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有自己的特点,因为它总要加入神的因素;在自然法之外,还有神法和宗教教义的作用。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了柏拉图的说法,认为为了维护人间世界的和平,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愿望,对于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就需要他人用法令来控制他们的欲望。他还认为,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法律,就是用命令来控制没有理性的人的各种欲望。他还强调惩罚的作用,认为惩罚不仅能帮助犯罪者改正错误,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教训,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奥古斯丁加上了许多宗教的内容。他所说的“上帝之城”实际上就是天国,也就是说,在人间世界之外还有一个天国存在。凡是死后经过“末日审判”升到天国的灵魂便可以得到永生,达到至善,天上社会的公民都享受着永久和平。人间世界则是另一番情景,他从基督教原罪的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在接受上帝的惩罚。
不仅如此,他还发展了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只有通过上帝在地上的代表——教会对人们进行洗礼,人们才能得救。按照他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规定明显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应当加以摈弃。
对于法官,他有许多观点也是从柏拉图那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