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

第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哲学流派的起源,自然法学的历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一样悠久,所以在了解自然法学的时候,最好通过系统综合的比较,才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自然法为特征,和实质的法相比,自然法学是独立的,它可以有效的鉴定那些实定法是否正当。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派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为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第四古典自然法学派体现着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

产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沙,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法国的孟德斯鸠等。

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认为人类一直在追求享乐主义、功利主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