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应当坚持哪些法律评价标准?

(1)法的评价标准的含义

法的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它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

①价值确认,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值得从法律上予以肯定和保护的:同时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从法律上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②确定价值位阶。法的所有价值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有差异。各种法的价值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资源和机会,而资源和机会总是有限的,所以有必要对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坚持的法律评价标准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

①生产力标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产党人竭力探索、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

②人道主义标准。其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律制度,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以任何借口践踏人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都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所允许。

③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乌托邦”“理想国”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

④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