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第四条 辅警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辅警招聘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退役军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和工资待遇等,并约定试用期。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