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三大注意义务

一是侵权行为法上所称的“注意义务”;二是合同法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注意义务的违反,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可以预见其行为后果可能造成损害。

法律分析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注意义务问题是解决过失侵权案件的枢纽与关 键.在过失侵权案件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混乱的现实背景下,系统地讨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有着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般注意义务制度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积累加以发展起来的,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创设和持续特定危险源者,基于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或适当社会生活不成文的规则所要求的对此等危险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并且而对一般人负有除去或者防止危险的义务,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