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法律规定如下:

1、没有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当事人结束同居行为时自行解除。

2、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婚前同居财产归属问题处理如下:

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前同居***同债权债务问题处理如下:

1、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

3、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涉及到同居期间的***同财产并生育有子女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来就同居期间的***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就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予以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