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的“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应当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相须而成,若一体焉”。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应当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相须而成,若一体焉”。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