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解读民间借贷“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本篇重点从保证人角度进行案件评析。

借新还旧本是金融业中银行用的概念,但在民间借贷、企业间的拆借也经常碰到。本篇,我们以一个案例切入,看看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对我们的实务有哪些启示。先来限定概念“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设宜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

以下是法院公布的一个公报案例。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08月23日。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维持了一审),但再审时,虽还是肯定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对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高院显然不同意基层法院的意见,进行了撤销和改判。案件复杂、篇幅较长。最终,高院认为保证人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为何?我们聚焦这一点来看看:高院再审的表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应当对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卞松祥于2014年8月8日向许峰个人账户汇入了300万元,且汇入的账户亦在许峰的个人控制之下。许峰在卞松祥汇入300万元的当天,取现150万元返还给了卞松祥。许峰、卞松祥均认可该150万元是用于偿还许峰欠付卞松祥旧存借款,故对许峰、利峰公司以150万元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陈艳枝律师解读:出借人、借款人二者之间都认可借新还旧,法院就借坡下驴也认定了。

第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不将旧贷款尚未偿还,并且将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情况告知后一保证人,则属于债务人向保证人隐瞒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发放新贷偿还旧贷骗取保证人对该变相延长了贷款期限的贷款提供保证的行为。卞松祥虽主张保证人对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应当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陈艳枝律师解读:1、出借人、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没有告诉或没有证据显示告诉保证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2、很多人都能理解,保证人的责任不能随便加重,比如,我给你俩担保的是200万,你们又发生了100万债务,那我不负责。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保证人的责任加重,不光是金额增多一个维度的变化;偿债能力变差也是另一个维度。保证人心想“你现在明显还不起钱了呀,你借新还旧,你借款人倒没啥,算是另一种展期,可是我的风险就加大了。”

第三、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既要保护合法债权,又要防范非法债务,防止“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得逞。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新还旧行为通过隐瞒借款用途“套路”了保证人,因此对善意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借新还旧范围内的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其他保证人刘正、伊嘉美公司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常见问题: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新贷的担保物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在借新还旧场合,当事人约定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未注销登记的旧贷担保物权仍然可以担保新贷。

以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考虑到案件的发布时间是2018年8月,因此有必要学习下较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2021年1月)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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