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情节轻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情节轻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并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食品生产经营者或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卖给消费者。食品添加剂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查收其违规食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注销许可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其中,经营者负首要,必须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无视推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