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表述有误的是
法律主观:
涉外合同的主要种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我国的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纠纷中就管辖权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和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