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7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的各方表态
回应失学:可办手续借读
天水市秦州区教育局经调查后称,2013年10月29日,秦州区育生中学一杨姓副校长受其表弟之托,在没有请示校长、没有履行任何程序、没有任何借读手续的情况下,轻信杨某父亲所谓因其工作调至市区需孩子借读为由的谎话,擅自作主、私开证明,将原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学初三学生杨某接收到秦州区育生中学借读,该生到校后正常上学。
育生中学该杨姓副校长知情后,因其擅自安排杨某借读深感紧张,加之杨某家长迟迟不能提供其承诺的工作调动证明,深感压力巨大,又私下和杨某家长联系做工作,让杨某尽快返回原校就读,以图掩盖其私自安排借读生的错误行为。杨某父亲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为该副校长推脱错误责任的所谓书面说明:“现杨某离开育生中学,与育生中学没有任何关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网传杨某18日早上离开学校的一幕。
经核查后,秦州区教育部门表示,杨某可在秦州区育生中学继续借读,并需补办正式借读手续,也可返回原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学就读。
家属回应: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
不知道孩子行政拘留7天到底是犯了什么法,目前我最关心的,是孩子这次的经历和打击,会不会影响他以后的生活。——杨某父亲
对于警方的指控,杨某的父亲杨牛胡认为,杨某发布这些消息之前,县城的许多居民都知道这些消息,都在传播,杨某并非这些信息的制造者。他还提到,警方曾于2013年9月18日在网上发布的通报中称,“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高某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以此误导群众,混淆视听,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也能证明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杨牛胡称,他们家与死者高某家并无关系,虽然儿子发了微博“看来必须得游行了”,但并不能说明他儿子就是游行的组织者,“这件事(煽动游行)肯定有很多证人,等律师介入此事了解情况后,就会有一个真相”。
律师回应:警方需拿出煽动证据
即便杨某发布的微博被转发了500次,也不能认为就构成了犯罪,这要看微博信息与造成的后果是否有直接关联性。——杨某的代理律师王誓华
2012年9月20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接受杨某父亲杨牛胡的委托,担任杨某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认为,杨某“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的说法,只不过是未成年人在思维不完善状态下的推测,充其量是表达这名初中生对这件事的看法,并非号召大家去游行,警方指称杨某煽动游行要拿出证据。他表示,从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将尽快赶赴甘肃张家川县,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对此案从法律上进行评估。同时,王誓华表示,仅因为在网上发了几条帖子,就将杨某刑拘,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使他以后的性格变得偏执起来,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专家看法:“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初中生发帖被拘留”一事请教了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毛律师就案件其中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到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电影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当地警方对法条的理解有弹性并有自由裁定权,而司法机关有进一步解释扩大的倾向,但从刑法原理上说,刑事诉讼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机关只有在该法规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毛立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在微博上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
外媒关注(据参考消息网报道)
2013年09月20日,BBC报道,此案是中国司法当局2013年9月10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起案件。
2013年09月23日,英国媒体称,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一初中生因“发帖转载500次以上”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受到法律界人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