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补课机构,有交钱不退的规则,合法吗

某补课机构交钱不退的规则,不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议在碰到教育培训退费问题时,应向培训机构注册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扩展资料:

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第三条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规查处工作。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培训机构。

第八条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应当到审批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

人民网-碰到教育培训退费难,向机构注册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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