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义务: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