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如何追究作伪证的伪证人的法律责任?
去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3月1日起该法正式施行,她是对施行二十年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全面修订。前几天本人对该法提出不同意见,有网友多有微词,现展开说明。
通读该法,本人认为由于这部法律的制订没有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过多依赖专家,在实践中不便操作执行,调整范围偏窄,处罚幅度偏轻,这是一部“软法”,由所谓“专家、学者”等“精英们”制定出的”软法“必将误国、误民。
一、她是一部“专家”的法,立法与执法、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她是一部不便操作的法。
“法律的生命于在于它的执行”,一部法律制定得再好,那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这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然而我们的这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者,除了著名学者、专家,就是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专家”和“学者”,往往是过多地借鉴、模仿甚至照搬、照抄西方国家“人权”理念,过于理论化、理想化,他们即使深入基层,也很难真实了解基层执法环境、真实民意以及治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仅凭简单“移植”过来的经验和外出考察后的感性认识,忽视我们当前所处的物生活条件这一法的最终决定性因素,更忽视了我国人口众多、复杂,幅源辽阔,发展不平衡和科学技术等非经济条件,召开只有“精英们”参加的所谓“专家论证会”,便仓促出台法律,造成立法与执法相脱节,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真空,成为阻碍法的实施的重要因素。
比如该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然而保障这一原则得以顺利实行的具体条款一字未有。这就过于理想化、原则化,试问政府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化解社会矛盾?都什么样的矛盾需要政府出?猓咳绻蛔袷卣庖辉?颍?醇喽健⑵兰邸⒖己耍空械J裁囱?脑鹑危客惩趁挥校?谒痉ㄊ导?形薮酉率郑?庖惶豕娑?蛑薄靶瓮?樯琛薄?span lang="EN-US">
再比如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试想一个被拘留处罚过的人再去看球赛时头上会贴着“标签”吗?
该法处罚条款中,80%是先拘留并处罚款,又拘又罚,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被处以拘留90%是拒交或交不起罚款的人,有的被拘留人员连拘留期间的伙食费都不交,还想让他交罚款?难怪有的基层执法人员骂:“制定法律的人站着不怕腰疼,你到基层干干试试”,
“罚款”是该法广泛适用的主要的处罚种类,对罚款的处罚幅度、收缴方式、时限、罚款的上缴规定得十分详尽具体,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理念,而对缺少保障这一处罚得以顺利实施的硬性措施,如果被处罚人拒不交纳罚款怎么办?《治安管理处
2006-03-11 01:52:07
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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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条例》尚对此作出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而作为有“更加完善处罚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却一字未提,这是法的倒退。作为衔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为最为强硬的措施,第(三)项又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支持,更不用说他为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罚款了。法律处罚再科学规范、程序再严谨合法,到头来处罚结果难以执行,“虎头蛇尾”,使基层执法者感到十分困惑,法律严肃性无从体现。就像交通法规定的对违章行人罚款一样,行人没带钱或是不交罚款怎么办?没有了,失语了。结果失败了。
二、处罚幅度偏轻,不能很好地与《刑法》相衔接,是一部对“不道德的人”宽容的法。
这部法充分体现了人权理念,被媒体称为十大亮点之一,(其实都是他们自己表扬自己)社会主义法对人权的直接维护和保障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通过依法侦查、审讯、惩处、侵犯人权违法犯罪来维护和保障人权。一些“专家”、“学者”,曲解“人权”本意,过分强调少数违法者人权,仿佛只有给予犯罪分子各种优待(如出庭受审不穿囚服、不剃光头、执行死刑采用注射方法、监室像宾馆一样豪华等等)才更显“民主”,更显“人性化”,虽为阶下囚,日子确比一般百姓过的还要滋润,这简直是对大多数人权的极端蔑视!
我们先看看该法罚款的处罚幅度: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5000元处罚外,其它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这是最高数额。二十年过去了,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物价也有了天壤之变,“黄、赌、毒”越扫越多,“卖淫嫖*”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处罚得太轻,对违法经营者起不到惩戒作用,不疼不痒。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兴功惧暴”,即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望而生畏,试想,涉此类犯罪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法的巨大经济利益,如果我们发现查处一起,并使它倾家荡产,再无翻身之力,谁还敢去越雷池一步泥?“二十年不变”,绝对是个危险的信号。在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啤⑷萘舾九?粢?挠槔殖∷?虻ノ唬?淮σ?0万元以下的罚款,遗憾的是在正式条文中它被删除了。
我们再看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该法第一章总则中规定:“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有期徒刑最短是6个月,拘役1个月,没有能够很好的衔接。
“刑国乱,用重典”,虽然我们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影响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社会治安日趋复杂,“黄、赌、毒”、“卖淫、嫖*”等社会丑恶现象泛滥,一些危害社会公***安全、侵犯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大量存在,所以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刑峻法,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高压线,对以身试法者严惩不殆。上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各种刑事犯罪高发,治安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党中央果断采取“严打”措施,迅速扭转了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短期内收到明显成效,在国外,新加坡社会治安秩序好是与他们严打重罚有很大关系的,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重典”的强大作用。结合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拘留在时限最少不能低于10日,最长应为两个月,这样既能与《刑法》相衔接,弥补法律真空,又能达到良好的惩戒效果。
2006-03-11 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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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从中国国情出发,必将是一部“文人误国”的法。
“专家”们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忽视了我国人口众多、流动性大、国民法律素质淡泊、文化水平低、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基层警务活动繁重等基本国情。
1、处罚程序繁索、冗杂。按照该法的规定,我们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每个案件都要经过受理、登记、调查、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审批、执行等环节,对一个简单的罚款处罚,往往要经过办案民警、所长、法制科长、主管局长四级审核签字,这些法律文书摞起来厚厚的一沓,既增加了有限基层警力工作负担,除低了工作效率,还造成了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这与我们当前倡导的建设节约性社会相悖。其实应该对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程序要简便易行,只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定性处罚,而要“不拘小节”,不要“纠缠不休”,同时减少审批环节,切实落实责任,以免造成多头负责,实质上“无人负责”的局面。
程序复杂了,工作量增加了,而办案时限却比以前缩短了许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4小时又有十分苛刻的限制条件,办理治安案件与办理刑事案件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之所以规定为不超过12小时,主要是因为传唤拘留可以依法变更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而治安案件只有使用传唤这一强制手段,只能在传唤时限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治安案件工作量很大,基层警力本来就不足,不能把所有警力都用来办治安案件,查处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往往会传唤许多人,这个时限内很难办结案件。实践中,人口流动性大、人口素质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很多,对不能随传随到、对有可能逃跑的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审批、裁决等全部工作都必须在传唤时限内完成,方能有效,显然,8小时、24小时是严重脱离实际的。
2、调整范围过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兴事物不断出现,该法6章119条,从条文数量上较《条列》得到了增加,但仍未能尽可能涵盖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诸如: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干扰办公秩序。拒不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等行为,还有人民群众普面关注的食品问题,造价问题,农村干部侵占问题,医生回扣问题,封建迷信问题,有害健康的剧毒类农药的制作,使用问题,等等等等很多现实的问题都没有涉及到。这部法律没有结合《刑法》及其他边缘法律,将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把一些随着我国入世可能发生的热点治安问题涵盖进去,使之既注重当前又考虑将来,制订成一部瞻发顾后的法律。
3.过分追求人性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生七十”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司法实践中,老龄人违法犯罪愈加突出,这些年迂古稀的老人常常被自己的子女、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