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中人新人划分年限
法律分析:“老人”:指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全国统一),此前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老人”按照过去的老办法退休,计发退休金。
“中人”:指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此后退休的人员。此前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此前的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此后,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以此作为工龄,缴纳社会保险这一段的工龄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工龄达到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退休。
“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此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必须至少缴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