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

意诉讼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立案调查。

恶意诉讼罪的立案标准: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恶意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经报案可以立案,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恶意诉讼罪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